失信被执行人 |
王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2********5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9384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云龙、王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64946.25元、逾期罚息118013.7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12月6日),并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高云龙、王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高云龙、王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