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年于民二初字第02947号 |
案号 |
(2017)辽0114执恢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将花生公寓a1/a2两栋楼的6部电梯更换为奥的斯品牌的电梯(安装的电梯要符合gb7588-2003的国家标准,验收应符合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验收标准);二、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自电梯安装完毕之日起承担上述6部电梯2年的维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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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98483573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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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洞庭湖街青海西路大卜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