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2民终569号 |
案号 |
(2020)吉0203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3号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二、李吉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关英丽经济损失40140.50元;三、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与李吉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范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关英丽经济损失8601.54元;五、驳回关英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关英丽预缴1678元),由关英丽负担188元,李吉星、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范立文负担250元;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由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吉林市恒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恒阳酒店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由李吉星、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开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5661617032G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
注册地址 |
二道区惠工路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