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孝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5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3民初2381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郴州市湘奇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孝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吴孝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市湘奇矿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92 946元;3、被告吴孝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湘奇矿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2 730元(292 946元×6%×3年=52 730元,从2015年1月21起至2018年1月20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郴州市湘奇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85.1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755.14元由被告吴孝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