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春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81********4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3492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郴装世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曹春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福嘉建材商场货款25273元;二、被告郴州郴装世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曹春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福嘉建材商场逾期付款利息2021元(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郴州郴装世纪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曹春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