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3156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筱华借款本金170 000元未支付利息13 260元及罚息6630元,合计19 890元[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6个月,按每月2210元月息计算(6个月×2210元)=13 260元;罚息为13 260元×50%=6630元,后续利息、罚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筱华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三、被告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对本判决(一)、(二)项债务共计22 89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25元,减半收取186.02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686.02元,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3062241037F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排塘村杨家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