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22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3民初3155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华新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3000元及罚息1500元,合计54 500元[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6个月,按每月500元月息计算(6个月×500元)=3000元;罚息为3000元×50%=1500元,后续利息、罚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华新借款本金80 000元的未支付利息5280元、罚息2640元,合计7920元[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6个月,按每月880元月息计算(6个月×880元)=5280元;罚息为5280元×50%=2640元,后续利息、罚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华新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四、被告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对本判决(一)、(二)、(三)项债务共计67 42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5.5元,减半收取742.7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342.75元,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03062241037F
登记机关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排塘村杨家组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