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晓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2民初1378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1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雪梅11532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雪梅12889.02元;三、被告谭晓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雪梅30074.38元;四、驳回原告李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被告谭晓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2元,由被告谭晓枫负担15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