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3民初463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为55800元;2018年1月21日至本金8000000元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二、被告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桂鹏程、桂千富、梁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桂鹏程、桂千富、梁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91元,减半收取34445.5元,由被告湖北港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港汉实业有限公司、丹江口市锦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桂鹏程、桂千富、梁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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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桂千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6744004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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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工业新区风行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