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吉恩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终6522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变更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有权对案涉抵押物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1203号(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05414)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案涉《抵押合同》所确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875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吉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彦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4699209958T |
登记机关 |
复兴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12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