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464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赵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臧学芳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出利息总额后再扣除30万元);二、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00元,减半收取68800元,由赵珊、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760306205D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