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0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5民初2699号 |
案号 |
(2020)豫1025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许昌宝莱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贷款本金2600000元,并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被告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支付罚息;2.被告襄城县鑫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东平、杨许、杨银广、段伟芳、襄城县荣胜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42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10元,由被告许昌宝莱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襄城县鑫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东平、杨许、杨银广、段伟芳、襄城县荣胜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