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4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03民初3508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占宽工程款306123.14元、停工损失240000元,共计546123.14元。二、驳回原告李占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45元,由原告李占宽负担27183元,由被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262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先行垫付,待履行或执行时一并予以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天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3174430123E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许昌县利民路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