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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4********1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2民初64号
案号
(2016)鄂0192执9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茂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二、被告叶茂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8.66‰的利率标准,自2015年7月21日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叶茂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45000元;四、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对被告叶茂欣提供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小区16栋2-6号,他项权证号为武房他证阳字第2014003654号的房产在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叶茂欣应付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小胜提供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99号赛博园2栋4单元3层3室,他项权证号为武房他证阳字第2014003482号的房产在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叶茂欣应付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对被告袁军提供质押的武汉卓杰广告有限公司80%的股权在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叶茂欣应付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英提供质押的武汉卓杰广告有限公司20%的股权在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叶茂欣应付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袁军、陈英、武汉市龙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卓杰广告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叶茂欣应付债务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茂欣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茂欣、袁军、陈英、武汉市龙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卓杰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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