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民初73号 |
案号 |
(2019)豫04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73.26712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平国用(2011)字第sw-020号土地使用权 [平他项(2014)第w-0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武汉铁路局平顶山东车站对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平国用(2011)字第sw-016、sw-017、sw-018、sw-019号、sw-0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之外仍然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986元,由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264300元,郏县益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66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7551581726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卫东区皇台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