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3359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罚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52018年6月28日的利罚息合计26839.36元,2018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罚息,以4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3.536%计算);二、被告余宏年、王朝美、袁家如、张国和、瞿贤勇、汪东、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