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2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2452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汤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4871.91元及违约金(以24871.9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汤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2400.89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90元,由汤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