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7327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本金29894.8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7月17日,利息883.19元、违约金328.72元;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