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洪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11民初4326号 |
案号 |
(2018)鲁0911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岱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科锐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52784.26 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9日,自2017年9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泰安市科锐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3000元。三、被告泰安市大正恒瑞广告有限公司、泰安市恒天润贸易有限公司、刘晓花、泰安市嘉利康汽贸有限公司、山东嘉信汽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市科锐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林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