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2********2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182民初5500号 |
案号 |
(2020)闽0112执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国建、陈美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违约金9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7月11日为18544.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继续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陈国建、陈美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6108元;三、林良和、林宝珠、林耀、陈演、长乐鸿程针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陈国建、陈美钗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林良和、林宝珠、林耀、陈演、长乐鸿程针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国建、陈美钗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