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5771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从2018年6月21日起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20170115688000930818L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邓步国对上述债务在壹仟壹佰柒拾万元整的担保债权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对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的房屋(不动产权利证号: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47号、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46号、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45号、黔(2017)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44号) 享有抵押权, 对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壹仟壹佰柒拾万元整的担保债权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2,400元,由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邓步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步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0596350625R |
登记机关 |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海湖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