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09民初8531号 |
案号 |
(2018)渝0109执1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邓步国支付曾新建借款本金1 700 000元及截止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500 000元,共计2 200 000元,此款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500 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 700 000元。二、由邓步国支付原告曾新建的利息,以本金1 70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直至付清借款本息为止。三、由被告张平、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若被告邓步国未按第一、二项约定履行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向法院全额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24 400元,减半收取12 200元,由原告曾新建承担6100元,由被告邓步国、张平、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1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邓步国、张平、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0565028262C |
登记机关 |
毕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海湖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