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金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3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83民初869号 |
案号 |
(2018)赣0483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对(2017)赣0483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申请人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内容不变;二、冻结被申请人勤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星子县支行,账号14348101040009281;九江银行星子支行,账号727320100100018929、72701140010002827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账号36001856000052500150、3600185600004900015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营业室,账号36014640100220103181;中国交通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64006100018150477323;招商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92900113932902;中国银行九江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0714406071、190214406089、191720527146、190215407026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蔡金磅在法院执行网系统“点对点”查询的银行账户存款430万元。四、对被申请人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蔡金磅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合计满430万元之后,及时告知审判法官依法裁定解除对两被申请人其他财产和账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庐山市庐阳南路与鄱阳湖中大道交汇处“天湖壹号”下列房产:7#楼C27(24层)、2#楼302室(B3)、4#楼01、02、03、04、05、B3、B5、5#楼A28(25层);1#楼301、401、501、601、1F01-2,3#楼102、202、303(C3)304(D3),4#楼101(D-101)、102(D-102)、103(D-103)、104(D-1024)、05(D-105)、107(D-107)、109(D-109)、110(D-110)、111(D-111)、112(D-112)、201(D-201)、202(D-202)、203(D-203)、204(D-204)、205(D-205)、207(D-207、209(D-209)、210(D-210)、211(D-211) C3、D23,5#楼101(C101)、102(C102)、103(C103)、104(C104)、105(C105)、106(C106)、201(C201)、202(C202)、203(C203)、204(C204)、205(C205)、206(C206)、B16、C3,6#楼A3、202(B-202)、203(B-203)、204(B-204)、205(B-205)、206(B-206)、B16、B-207,7#楼B5、B7、B20、B28、C5、C6、C7、C25、C27、C28、101(A-101)、104(A-104)、105(A-105)、102(A-102)。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账户:191720527146、190215407026、190214405905、20071440607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4348101040009281、14048214040002611、14048214040088669)账户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两被申请人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