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83民初109号  | 
    
案号  | 
      (2018)赣0483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认可双方签订的2016年8月10日《公租房二楼土建工程施工协议》中德盛楼土建、勤和楼土建、业旺楼土建三栋楼工程总价款442万元(包含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50万元代付工资款欠条),被告已支付162万元(140万元现金,22万元商砼垫付款),尚欠工程款280万元。二、上述工程款280万元,与被告于2018年5月26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该80万元如未按时支付,则每月支付钢管、升降机等设备的租金36600元),2018年6月18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9月24日前支付80万元,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40万元,以上款项由被告方支付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林建设银行6217002030001970648账户。三、如被告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应当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利息,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工程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在2019年1月29日前被告如将该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应当付清原告工程款及利息。五、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所有纠纷(包含2016年11月26日50万元代付工资款欠条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均不得再主张权利。六、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应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本案件受理费42847元,减半收取2142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23.5元,由被告于2018年5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金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0553528083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