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5********2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669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7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2603590】。一、被告吴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6250.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04日,利息(含罚息)27326.95元,复利2702.45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53%计算;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按月利率2.295%计算,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5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