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文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01********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1998)宁民初字第122号 |
案号 |
(2020)粤1223执恢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欧欠原告关佛骚、廖六、钟友容、关玉凤、关家兴、赔偿款三万元应要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二、被告肇庆市机械工业供销公司对上述3万元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其他诉讼费六百元,两共一千八百一十元由被告李文欧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要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退回给原告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