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毕节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21民初3377号 |
案号 |
(2019)黔0521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杜鹃广场商铺及停车位租赁合同》和2016年2月3日签订的《杜鹃广场商铺及停车位补充协议》;二、被告毕节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损失1167811.32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毕节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卯昌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20738677720 |
登记机关 |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E栋商住楼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