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师铁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1********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221民初159号 |
案号 |
(2017)新4221执1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师铁柱、阿娜尔古丽·哈布什给付原告额敏县亿都实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10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发布时间 |
2017-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