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新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0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282民初2593号 |
案号 |
(2020)浙0282执1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迪丰、秦春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 80 000元、借期内利息842.12元,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的罚息11 623.92元和复息122.36元,以及分别以借款本金80 000元和借期内利息842.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655‰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息;二、被告陆新宏对被告陆迪丰、秦春红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新宏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迪丰、秦春红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