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6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5民初2648号 |
案号 |
(2020)冀0925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英杰与被告刘建功离婚。婚生女儿刘畅由原告周英杰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英杰给付孩子抚养费52597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