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拓缘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DLX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3815号 | 
| 案号 | (2020)苏0682执105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拓缘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宾利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5679.30元并以205679.3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徐国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扬州拓缘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徐国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徐国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MA1QG2DLXU | 
| 登记机关 |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高邮市周山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