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4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10851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1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保修金人民币839292.66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基坑围护工程保修金人民币386534.77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941元,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礼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415478387XW |
登记机关 |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