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544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为QZAZ1605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9700000元及截止2017年4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27046.19元,并按上述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编号为QZMZ14025D0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编号为QZMZ14025Y05、QZMZ14025Y06《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截止2017年4月26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724915.15元,并按上述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费43600元;四、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福建省裕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3)第00130305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福建省晋江市德铭陶瓷有限公司、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黄锻炼、黄复习、黄复兴对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142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德铭陶瓷有限公司、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黄锻炼、黄复习、黄复兴、福建省裕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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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荣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83759239623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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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