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77U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5397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轮织布(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84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5930元,由被告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古孜艾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22MA77U74A61 |
登记机关 |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精河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13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