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25民初1948号 |
案号 |
(2019)皖1125执恢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借款本金18938900元,利息、罚息391559.57元;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本金时止;二、若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定远县炉桥镇开发区s311省道西侧定国用(2010)第09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5980㎡)和位于定远县炉桥镇开发区s311省道西侧房地权证号为定远县字第00021118、00021119、00021120、00021121、00021122、00021123、00021124、00021152、00021153、00021154、00028453、00028454号的仓库(面积合计10657.44㎡)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王正善、蒋邦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正善、蒋邦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433元,减半收取67716.5元,由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王正善、蒋邦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正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57389278302 |
登记机关 |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