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271民初1756号 |
案号 |
(2020)甘0271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费5040527.4元、违约金75万元,合计5790527.4元;二、驳回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84元,由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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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国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200670844771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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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