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2********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3573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昌市顺兴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材料款389329.2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万的材料款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89329.23元的材料款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140.00元,由被告向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