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庆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6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3民初1509号 |
案号 |
(2018)苏0303执1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鸿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魏鹏医疗费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50元、营养费19414元、误工费10532元、残疾赔偿金2409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1000元。二、被告张庆福对上述赔偿款项向原告魏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鹏对被告上海朗博王标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1元,鉴定费2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631元,由被告徐州鸿运广告有限公司、张庆福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时间 |
2018-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