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2********4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82民初1343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桂凤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二、被告陈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瑞凡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三、被告中山市科光照明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瑞凡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日止),在被告中山市科光照明电器厂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告陈小军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四、驳回原告徐桂凤、徐瑞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陈小军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陈小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