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者发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401********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822民初479号 |
案号 |
(2016)云2822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调裁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勐海县冠华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4,221.66元及利息697,819.15元,合计2,692,040.8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二、被告云南汇联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者发清、邹应辉、邹应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8,920元,减半收取14,460元,由被告勐海县冠华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汇联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新津映辉实业有限公司、者发清、邹应辉、邹应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12-16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