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1********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638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李伟于 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6,757.9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329.4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 2019年4月10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三、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