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海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6********0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02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19)冀0502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彦华、秦海娈、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改霞借款本金390 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9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郭彦华、秦海娈、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改霞诉前保全费3 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00元,减半收取计3 650元,由被告郭彦华、秦海娈、隆尧县鑫兴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0502执2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3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