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嘉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0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102民初482号 |
案号 |
(2017)桂1102执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州市金华广告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贺州市正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4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陈金华、贺州市远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吴朝亮、广西贺州市佳华石业有限公司、陈日华、贺州市八步区南辰电器商行、林嘉斌、贺州市八步区云山居饮食料理店、李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告贺州市金华广告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7-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