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江佘山铝合金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41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655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5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梅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王梅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3,300元; 三、被告王梅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王梅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4,000元; 五、被告松江佘山铝合金厂对于被告王梅云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在不超过被告王梅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如果被告王梅云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718弄383号1-4层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梅云、松江佘山铝合金厂、陆莉华、王慧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梅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134104067B |
登记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松江区佘山富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