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中正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5125号 |
案号 |
(2019)闽0924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86206.11元,利息503805.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依据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二、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福建省中正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尤长兴、被告尤柳斌、被告尤长荣、被告陈惠琴、被告陈成木、被告林珠英应对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息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4830元,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尤长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3187350XP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赛岐镇长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