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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雅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7640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5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江市青阳雅致服装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 (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泉州伊贝莎包装广告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源容化工商行、晋江市西园智鑫日用百货商行、王雅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伊贝莎包装广告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源容化工商行、晋江市西园智鑫日用百货商行、王雅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青阳雅致服装商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19元,由原告负担1819元,五被告共同负担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时间
2019-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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