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安盟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83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2201民初3889号 | 
| 案号 | (2020)内2201执69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安盟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升一商居10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刘庆祥、佟书杰;二、被告兴安盟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庆祥违约金15312.00元及房价款的利息25200.00元,合计405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00元,由被告兴安盟升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内蒙古 |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升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201552831195H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和平三小大门对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