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运程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880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立新、马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剩余借款本金本金31 599.96元;二、被告程立新、马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逾期利息1 968.85元(截止至2017年2月20日,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程立新、马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沈阳市运程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车辆(号牌为辽a6676学,发动机号为g69886)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沈阳市运程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9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程立新、马俊、沈阳市运程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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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翟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78455745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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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28-1号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