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620号 |
案号 |
(2018)冀0402执1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丛台华远广告有限公司、张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程书申借款本金14万元;二、邯郸市丛台华远广告有限公司、张芮支付程书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以借款本金16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邯郸市丛台华远广告有限公司、张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