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02民初794号 |
案号 |
(2018)粤0802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告李木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89284.7元、利息821715.64元,及支付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未到期本金按《个人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2、原告南粤行第一直属支行对被告张富浩提供质押的300000元定期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南粤行第一直属支行对被告占伟新持有湛江联润公司的2755万份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南粤行第一直属支行对被告张田保持有湛江联润公司的145万份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麦康娣、张富浩、李秋、占伟新、张田保、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湛江邦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木林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八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时间 |
2018-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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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富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3686357900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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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吴川市深圳龙岗产业转移工业园(黄坡镇吉祥路1号) |






